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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还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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