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聚焦 > > 内容页

国元证券陕西一员工收警示函

时间:2023-04-19 07:35:57 来源:华商网 分享至:


【资料图】

近日,陕西证监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对乔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华商报记者查询发现,在这之前,多家券商员工因“未持证就做投顾”被处罚。

无证提供证券投资建议,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经查,乔某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规定。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陕西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相关整改情况。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多家券商员工因“未持证就做投顾”被处罚

华商报记者查询发现,2021年9月,重庆证监局披露的一张罚单显示,西南证券重庆潼南营业部员工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该营业部和投顾收到警示函。

华商报记者在重庆证监局网站查询发现,重庆证监局2021年9月7日作出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同时,发布了对关于对刘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局发现2020年2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证券营业部员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并将作为营业部内部参考的数据发送给客户。上述行为反映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该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内控合规管理,提高合规展业意识,强化员工执业行为监督,规范开展客户服务。

2021年2月,安徽证监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方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但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

财经评论人士王建红表示,从处罚的事项上看,主要是两方面情况,无证开展投顾业务、投顾展业不规范。目前A股投资者越来越多,对投顾的专业度提出了新要求。面对咨询需求,要求投顾规范执业。但是,不管怎么说,无证从事业务经营该进行大力度的处罚,遵守行业要求,这是最基本的规矩。 华商报记者 黄涛

标签:

Copyright ©  2015-2022 北冰洋财富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0036824号-3   联系邮箱:562 66 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