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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驻营口市看守所检察室充分履行监督职责,成功监督看守所收押一名体内存有异物罪犯。
罪犯汤某,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被营口市老边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该犯一直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其为逃避刑罚执行,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尚未生效期间吞食了一根长约15厘米的铁丝。今年3月初,汤某被抓获后,老边区公安机关将其送交营口市看守所收押时,因其体内有异物,本人又不同意手术取出,营口市看守所对其拒绝收押。
7月中旬,老边区公安机关再次将汤某送交营口市看守所收押,因入所体检时发现其体内有二根长约15厘米的铁丝,且其本人不同意手术取出,看守所再次拒绝收押。
7月17日,老边区法院通过老边区检察院将上述情况汇报至营口市院驻营口市看守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室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阅汤某相关生效刑事判决,向老边区法院相关办案法官、老边区公安机关相关民警了解汤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吞食异物、被抓获及投送看守所被拒收的详细经过,向营口市看守所相关管教民警及领导了解其对汤某拒绝收押的具体情况等。
经调查核实,驻所检察室认为营口市看守所拒绝收押汤某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7部门共同签发的《关于加强判处实刑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故意吞食异物、自伤自残,企图逃避刑罚执行的罪犯,一律收押、收监执行”的要求,且汤某在第二次被投送看守所收押时经检查发现体内又增加一根铁丝,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看守所的拒收行为与汤某体内增加的异物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无疑已助长了其自恃难以被羁押监管的嚣张气焰。
因此,驻所检察室向营口市看守所口头提出纠正违法意见,陈明其拒收行为的危害性,要求其立即依法收押汤某,以免发生更严重后果。营口市看守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于7月21日将汤某依法收押。被收押后的汤某意识到通过吞食异物的方法已经不能逃避刑罚执行,同时在看守所管教民警和驻所检察官的教育下,最终同意手术取出体内异物。目前,营口市看守所已安排其合作医院将汤某体内异物取出,待其恢复期过后将投送监狱执行刑罚。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持续推进解决“收押难”“送监难”的坚定决心和勇气,对企图通过吞食异物逃避刑罚执行的犯罪人员产生了强大的威慑力,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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